一、起草背景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文件,對地方劃定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范圍提出了要求,但對如何落實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具體措施未作規定。
(二)發展生態宜居旅游城市的要求,在專業化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在配方、選料上嚴格控制,運至建筑工地直接使用,可以更好的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減少固體揚塵、降低施工現場砂漿攪拌機作業和人工現場拌和的噪音,對城市環境基本沒有污染。
二、起草依據
(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二)《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
(三)《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四)《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五)《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2014年修正本)》
三、起草過程
本辦法起草前,我局對連州市混凝土市場進行了充分的調查了解,包括混凝土生產能力,“禁現”后預拌砂漿生產能力能否滿足生產需求等,對限期“禁現”所采取的措施進行了仔細的討論研究,借鑒了省內部分地市的先進做法,起草完成初稿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經市司法局審查后,形成了該《實施意見》。
四、主要內容
(一)禁現和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工作意義;
(二)禁現和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工作步驟;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和要求;
(四)加強限期“禁現”和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的工作;
(五)強化“禁現”和推廣預拌砂漿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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